建筑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1)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2)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3)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试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4)材料、设备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且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材料必须按照合同采购总量的1%(不少于1组的试样)取样,对其产品全部性能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6)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7)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检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经检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供货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设备、材料进场时间——→监理方、项目部及建设方现场验收——→监理方审查出厂证明、质保单等证明资料并鉴证是否符合要求——→项目部在监理方鉴证下取样送检——→符合资质规定的单位检测、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单经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后分别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