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040.70CCSY89
备案号:12471-2002
DB
北京
市
地
方标
准
DB11/T156—2002
北京市验光配镜经营条件
ThomanagementqualificationofoptometryandspoctacloassomblagoofBoijing
2001-07-30发布2002-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1/T156—2002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北京锋豪眼镜公司,北京雪亮眼镜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永金、刘多宁、毛伟、焦志毅、杨学佐、李文兵、秦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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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6—2002
北京市验光配镜经营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本市从事验光、配镜业务的各类单位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从事验光、配镜业务的各类单位。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810-1996眼镜镜片GB13511-1999配装眼镜GB/T14214-1993眼镜架QB2457-1999太阳镜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配镜
根据验光单配制的眼镜。
3.2
装成眼镜
批量生产的用于销售的老视镜、太阳镜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眼镜。3.3
接触镜
硬性角膜接触镜(不含OK镜)和软性亲水接触镜。3.4
验光
用验光设备、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准确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过程。
4基本要求
4.1验光条件
4.1.1验光环境
验光应有一个独立的验光区,照度应达到601x;视力测定的视距应严格按视力表要求的设定;视力
表位于被检查者正前方保持平视测试;接触镜检查区应有专用的洗手池及配戴台。
4.1.2验光设备
应具备视力表、验光盘、试镜架、焦度计、验光仪、检影镜、瞳距仪或瞳距尺、交叉圆柱镜等仪器设备;验配接触镜还应具备裂隙灯、角膜屈率计。
4.1.3验光处方
DB11/T156—2002
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球镜、柱镜、光轴、棱镜、基底、瞳距、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备注、验光人员签名、验光日期;接触镜验光处方还应包括镜片基弧、镜片直径。
4.2配镜条件
4.2.1配镜环境
应具备满足消费者选配眼镜的区域;加工场所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和通风条件及水电等辅助设施。
4.2.2加工场所应具备的配镜设备
应配备磨边机、定中心仪、样板机、打孔机、拉槽机、加热器、焦度计、厚度卡、曲率表、直尺以及各类工具。
4.2.3配镜的单据
应包括以下内容:配镜者姓名,镜架的品牌、型号、价格,镜片的品牌、折射率、价格,球柱镜,光轴;光心距等相关数据,配取镜日期,配镜人员签名,经营者的地址,电话等,配镜单据应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附在加工的眼镜上,另一联交给配镜者,作为领取眼镜,维修保养的凭证。
4.3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4.3.1眼镜店应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验光、配镜工作程序,对本店生产、加工、经销的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制度:
a)对产品进货前的质量进行把关,分别按照GB10810、GB13511、GB/T14214、QB2457质量标准对眼镜镜片、批装老视眼镜、眼镜架、太阳镜等产品进行抽检,确保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不进店。
b)配镜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及验光处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眼镜架,对镜片进行点轴,并进行加工;
c)按照国家标准GB13511的要求,对每副装配完成的眼镜进行全项检验,确保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不出店。
4.3.2各眼镜店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检定不合格或超出
计量检定周期的仪器均不得使用。
4.4人员
凡在本市从事验光、配镜业务的两类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分别从事验光、配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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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56—-2002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