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
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
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