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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5大区别一表对比清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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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3-18
总字数:约1.2千字
文档摘要

区别点

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GP)

所在企业形式

仅存在于有限合伙企业

可存在于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得劳务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劳务出资。

主体范围受限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成为LP。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

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与范围不同

·有限责任:LP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不涉及个人其他财产14。例如,若LP出资100万元,则最多损失100万元,无需额外赔偿。

·例外情形:若LP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如决策、对外签约),可能被认定为需承担与GP同等的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GP需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全部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无论债务发生于其入伙前还是入伙后。例如,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GP用个人资产偿债。

·持续性责任:即使GP退出合伙企业或转为LP,仍需对其任职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且责任范围不因后续身份转换扩大(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需承担入伙前已存在的债务,责任范围覆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

对入伙后企业债务的责任

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若身份转为GP,需对转换后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合伙企业债务始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直至债务完全消除。

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利

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指定若干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企业代表权

不能代表企业

经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委托,可以代表企业。

财产份额外部转让程序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转让份额;至少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财产份额出质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普通合伙人以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查账权

仅涉及自身利益时可查阅。

可随时查阅企业账簿。

自我交易限制

允许与合伙企业交易(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禁止与合伙企业交易(除非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

同业竞争限制

允许自营或合作经营同类业务(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绝对禁止自营或合作经营同类业务。

丧失偿债能力处理

无须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为由要求其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直同意的,只能办理退伙手续。

继承权

继承人可直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人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按协议约定,方可取得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