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训培养、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正确方向。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选拔任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领导人员。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从中小学校实际出发,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激发办学活力,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充分听取教职工及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让群众参与、监督、评判。
5.依法依规办事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2.具备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规律,身心健康,能够履行领导职责。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群众公认。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能够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
第五条任职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校级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提任校级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身心健康,能胜任领导工作。
4.从符合条件的教师中选拔校长的,应当任满一届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六条选拔任用方式
1.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2.学校内部推选,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通过民主推荐等程序产生领导人员人选。
3.外部选派,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从其他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
4.竞争(聘)上岗,是指学校面向本校或者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竞争(聘)方式产生领导人员人选。
5.公开选拔(聘),是指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公开选拔(聘)方式产生领导人员人选。
第七条选拔任用程序
1.动议。学校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
2.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条件、班子结构等因素,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3.考察。对初步建议人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了解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际成效。
4.讨论决定。学校党组织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5.任职。对经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交流与回避
1.实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是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领导人员的合理流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
2.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学校正职领导职务。
第四章任期与职责
第九条任期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校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3.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4.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校园和谐。
5.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