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件大小:39.75 KB
总页数:10 页
更新时间:2025-03-18
总字数:约3.65千字
文档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复垦质量,规范项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是指通过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并配套相应灌排、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综合治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对项目区进行统一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土地复垦技术和措施,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3.政府引导,多元投入。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土地复垦项目。

4.建管并重,持续利用。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2.项目区有一定的复垦潜力,预计复垦后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或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3.项目区水源有保障,灌排设施配套,交通便利。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和资金配套能力。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复垦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

2.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水源证明等。

第七条申报程序

1.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3.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确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审批权限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审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实施主体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国有农场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十条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原申报程序报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要求、资金使用计划等,并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

1.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项目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3.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4.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及时整改或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

1.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核算。

2.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账。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加强对报账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3.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或变更资金用途。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按原申报程序报经批准。

4.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