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040.03CCSA12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XXXX—XXXX
合作机构经办社保业务服务规范
Standardforhandlingsocialsecuritybusinessservicesbycooperative
institutions
(征求意见稿)
(本草案完成时间:2024年12月)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2/TXXXX—XXXX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合作程序 1
6经办要求 3
7安全要求 4
8运行保障 4
9评价 5
10监督检查 5
附录A(资料性)标识标志 6
附录B(资料性)合作机构经办社保业务办事流程图 8
附录C(规范性)事项清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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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华、李晓芳、庞立雷、刘莉、曾炜、张静纯、程家骐、高明、郭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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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机构经办社保业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作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基本要求、合作程序、经办要求、安全要求、运行保障、评价及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合作机构经办社保业务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合作机构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确定合作关系的社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银行、邮政、保险公司、其他企业等。
3.2经办社保业务
具体办理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卡等社保业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3.3合作网点
合作机构设立经办社保业务的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点。
3.4“就近办”线上申报管理系统
江苏省人社部门设立的具有网点创建申请、审核等线上申报办事功能线上平台。
4基本要求
4.1合作机构应具有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和行业服务管理能力。
4.2合作网点区域分布合理,宜选择已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合作机构。
4.3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的规定。
5合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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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1申请
合作机构向所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经办业务合作意向申请。
5.2签署合作意向协议
合作机构与所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后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确定合作关系。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原则、合作内容、组织保障、保密条款、反商业条款、协议期限、违约责任、法律和争议解决等要素。
5.3申报
合作机构在“就近办”线上申报管理系统上向本级人社部门或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网点创建。
5.4验收申请
合作机构完成场地、人员、设施配置后,在“就近办”线上申报管理系统上向本级人社部门或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网点验收。
5.5验收
5.5.1场地要求
5.5.1.1功能区设置
合作网点区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础网点应设置经办社保业务导办区、等候区、受理区。
——优质网点应增设网办区、受理区等功能区域和经办社保业务窗口(柜台),社保经办功能区面积应不低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