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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分申诉条例(试行)
广州铁职院【2017】64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退学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条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常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办、纪委、院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师(系、部、教研组)、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人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接收和审查学生提出的申诉、审查申请书、送达文书、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补正。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予以受理,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生申诉,应该在2日内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6项:
(一)有关事实是否已查清,处理、处分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定案证据是否确凿;
(三)处理、处分程序是否正当;
(四)处理、处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是否显失公正;
(五)处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所依据的校规校纪是否适用;
(六)处理、处分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门应回避)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变更或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变更原处理决定可以在撤销原处理决定后,要求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申诉复查决定书在申诉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申诉人如不服申诉复查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