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我国是采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这样的制度有着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因为在先使用人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导致其他申请人取得
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使得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的现象。
为了解决因制度关系所产生的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问题,我国《商标
法》进行第三次修订时,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首次引入商标先用权条款。至此,未
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可以得到立法上的保护。但是即便有了法律条文的支持,我国却
依然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也导致了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各
地法院在适用该条款上存在着认定标准不明确的现象,对维护商标权司法裁判的一
致性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学术界对此问题已经有相应研究,但是对于商标先用权
的各项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上的争议却从未停止。本文对在商标先用权的认定问题
“”“”“
上进行了争议点的归纳,主要存在于在先使用要件、一定影响力要件、原使用
范围”要件以及“商标先用人的主观要件”这几点上。
本文第一部分,全面地分析我国法律规定中商标先用权的具体含义,对商标先
“”
用权条款适用过程中的各个认定条件,存在模糊含义的关键概念,如在先使用中
的“在先”和“使用”,“原使用范围”中的“原有”和“范围”,以及“一定影响力”中的“一定”
“”
等文字予以文意上的具体说明并且探讨当前各种学说的合理性,也将说明善意这
一在商标侵权之诉中的重要构成要件,同样也应当作为商标先用权认定过程中重要
一环的正确性。第二部分,聚焦我国具体司法案件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对近几年我
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先用权条款时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深入讨论,说明矛盾
观点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商标先用权
规定之不同,释明这些规定产生之原因的同时,找到适合我国借鉴的相关规定。第
四部分,在现有理论基础上,针对商标先用权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冲突点,给出具
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标共存;在先使用;一定影响力;原使用范围;主观要件
I
ABSTRACT
Chinaadoptsatrademarkregistrationacquisitionsystem.Suchasystemhasthe
advantagesofhighefficiencyandlowcost,butinpractice,therearealsophenomena
wheretheoriginalusersofatrademark,duetonotregisteringintime,loseeffective
protectionoftheirrightswhenotherapplicantsobtaintheregistrationforidenticalor
similartrademarks.Toaddressthehonestconcurrentusearisingfromregisteredand
unregisteredtrademarksduetosystemicreasons,China’s“TrademarkLaw”underwentits
thirdrevision,introducingtheprincipleofprioruserightsinArticle59forthefirsttime.
Thus,usersofunregisteredtrademarkscanreceivelegislativeprotection.However,even
withlegalprovisions,Chinalackscor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