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视角探析男女同龄退休可行方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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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休权是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我国现行的
法定退休年龄因性别差异而作区分,这与宪法平等权的要求不符。近
年来,同龄退休的呼声在全社会日渐响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
了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为实现同龄退休提供了契机。故在
肯定男女同龄退休可行的基础上,借鉴域外退休制度的有益经验,提
出符合国情的同龄退休可行方案。
关键词:退休权;平等权;性别平等;同龄退休;
一、问题的提出
退休,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宪法》高度重视公民退休权
的保障,在第44条确立了我国的退休制度。虽然该条仅将企事业组
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列为退休主,但学界普遍认为退休权作为
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本应涵盖所有的劳动者,并且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应具有平等性。[1]法律理应依据社会的变迁
作相应完善,而有关退休这一基本权利的法律更不例外。关于现行退
休制度如何完善的讨论源源不断,而其中争议最多的便是男女同龄
退休问题,这涉及如何解决退休制度与宪法平等权的冲突问题。
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了公民的一般平等权,其内
涵包括同种情况同种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合理的差别对待以及
禁止歧视,第48条规定了作为特别平等权的男女平等权虽说以男性
标准作为参照的表述方式如今值得商榷与反思,但所体现的男女平
等要求显而易见。
尽管宪法对男女平等权进行了强调,但诸多细化退休制度的
下位法仍然针对性别差异对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做了区别对待。目前的
法定退休年龄以《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与《关于工
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为准,即男
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性比男
性早5-10年退休的规定在当时是权衡男女家庭负担、生理结构、平
均寿命、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后妥协的结果,以保障男女在退休领
域的实质平等。
但形式上的不平等注定引来性别歧视的质疑,呼吁同龄退休
的声音必然响起。2002年2月19日,高亚森向江苏省政协八届五次
会议提交了《关于男女同龄退休的建议》的提案,发出了同龄退休的
第一声呐喊;此后于2005年又发生了退休平等权第一案,周香华先后
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与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
支行属于退休歧视、违反宪法。[2]尽管最终她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
持,但再度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对于男女差龄退休是否公平的审视。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十三五规划),其中明
确提出要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2017年10月的十九大报告
中又强调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解决退休年龄与平等权冲突的
珍贵契机已经出现。但原定于2017年推出的退休方案仍未面世,可
见改革依旧存在一定阻力且方案的设计存在难度,故本文试图提出
男女同龄退休的可行方案供改革参考。
二、相关的理论争鸣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退休年龄存在的问题就初露端倪,
不少人士对制度设计有所质疑。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女性意识进一步
觉醒,因退休产生了大量性别歧视纠纷,引起了学者对是否应当实施
同龄退休的讨论。
少数学者同龄退休并从不同角度予以论证。有学者经过数据
分析后提出,近几十年来,我国人口预期寿命的提高并不表明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