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PAGE1
新行审环表批字〔2018〕015号
新乐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对新乐市金森木材加工厂年加工200吨木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乐市金森木材加工厂:
你单位报来的《新乐市金森木材加工厂年加工200吨木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小组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协神乡南协神村北150m处。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131.29,东经114°3320.68。项目厂区东侧为木材加工厂,南侧及西侧均为空地,北侧为道路。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厂址南150m处的南协神村。该项目占地465m2,建筑面积270m2。本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5%。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结合环评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进行建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该项目施工期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
1、废水:项目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外排;职工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污系数按0.8计算,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5.6m3/a(0.13m3/d),水量少,水质简单,经厂区设置的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水质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用水要求,排入厂区15m3防渗蓄水池,并全部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厂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由附近农民拉走作农肥。
2、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粉尘一起经共用的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工程采取加强厂房密闭、及时清扫、洒水抑尘、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等措施抑制无组织粉尘排放量。
3、噪声:本项目仅在昼间生产,主要噪声为生产过程中断木锯、扒方锯、多片锯、修边机、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85~95dB(A)。各噪声源采用低噪声设备,经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对周围环境的贡献值小于50dB(A)。
4、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弃物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木屑、职工生活垃圾。其中生产过程中边角料及木屑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卫生填埋。
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在此距离内不得建设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本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依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2018年07月02日
新乐市行政审批局
抄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新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