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渠道标准合同.docx
文件大小:32.01 KB
总页数:10 页
更新时间:2020-02-25
总字数:约3.71千字
文档摘要
合作协议书 方 : 上海开 始 软 件有限 公 司 ( 以 下简 称 甲方) 方 : ( 以下 简 称 乙方)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 平 等 合 作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乙 方 作 为 甲 方 授 权 合 作 伙 伴 并 在 甲 方 授 权 的 区 域 内 从 事 甲 方 的 产 品 的 销 售 , 服 务 , 咨 询 等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一 致 协 议 : 一 . 乙 方 资 格 认 定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 具 备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资 格 ;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资 金 能 力 ; 拥 有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甲 方 产 品 的 营 销 和 服 务 工 作 , 并 接 受 甲 方 的 销 售 、 服 务 、 市 场 指 导 和 监 督 。 严 格 履 行 本 协 议 中 甲 方 产 品 的 价 格 体 系 管 理 、 跨 区 销 售 控 制 管 理 等 相 关 条 款 。 二 . 适 用 法 律 本 协 议 适 用 法 律 为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 等有 关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 三 . 协 议 授 权 1.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为 其 _KASS 文 档 管 理 系 列 _ 产 品 和 服 务 地 区 合 作 伙 伴 ,合 作 期 限 为 年_ 月 日到_ _年_ _月 日。 2. 乙 方 拥 有 在 本 区 域 对 最 终客 户 进 行 产 品 的 市 场 、 销 售 、 售 后 服 务 、 软 件 实 施 及 日 常 维 护 等 工 作 的 权 利 , 但 软 件 产 品 和 服 务 产 品 的 专 利 权 、 版 权 和 商 标 权 等 所 有 权 并 未 转 让 给 乙 方 及 其 最 终 用 户 。 方授权乙方销售与服务的产品及市场统一报价见附表 方在合作期限内乙方需要完成__ _万元的任务金额,乙方需要交纳__ _元任务 保证金给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任务额度后退还给乙方。 四 .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1 1 . 甲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合 作 授 权 及 必 要 的 产 品 资 料 、 市 场 资 料 、 光 盘 介 质 等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训 , 包 括 : 市 场 、 销 售 、 产 品 、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等 , 培 训 地 点 根 据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 甲 方 有 义 务 应 乙 方 要 求 , 在 市 场 、 销 售 、 售 后 技 术 支 持 等 方 面 提 供 及 时 、 必 要 的 协 助 。 甲 方 向 乙 方 保 证 及 时 供 货 , 保 证 产 品 的 正 常 安 装 。 甲 方 承 诺 对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不 间 断 的 修 改 、 维 护 和 版 本 升 级 工 作 。 软 件 安 装 后 一 年 内 , 甲 方 在 该 年 度 对 该 产 品 有 责 任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和 正 常 升 级 。 甲 方 将 根 据 市 场 竞 争 情 况 、 产 品 功 能 添 加 、 升 级 等 , 有 责 任 调 整 产 品 的 市 场 报 价 。 甲 方 应 对 已 确 认 的 乙 方 报 备 客 户 进 行 为期 3 个 月 的 专 售 权 保 护 , 甲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最 终 客 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审 查 。 并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协 议 执 行 情 况 。 2 . 乙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乙 方 至 少 配 备 软 件 服 务 工 程 师 一 名 , 直 销 人 员 一 名 , 上 述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甲 方 举 办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培 训 , 并 通 过 甲 方 认 证 。 市 场 启 动 之 前 , 乙 方 可 以 根 据 甲 方 的 市 场 规 划 , 制 定 具 体 计 划 并 提 前 和 甲 方 联 系 , 以 便 寻 求 更 好 地 支 持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的 标 准 , 为 客 户 提 供 软 件 的 实 施 、 维 护 和 支 持 工 作 。 对 于 目 前 软 件 不 能 达 到 的 功 能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对 客 户 进 行 二 次 开 发 承 诺 ,
合作协议书 方 : 上海开 始 软 件有限 公 司 ( 以 下简 称 甲方) 方 : ( 以下 简 称 乙方)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 平 等 合 作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乙 方 作 为 甲 方 授 权 合 作 伙 伴 并 在 甲 方 授 权 的 区 域 内 从 事 甲 方 的 产 品 的 销 售 , 服 务 , 咨 询 等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一 致 协 议 : 一 . 乙 方 资 格 认 定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 具 备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资 格 ;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资 金 能 力 ; 拥 有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甲 方 产 品 的 营 销 和 服 务 工 作 , 并 接 受 甲 方 的 销 售 、 服 务 、 市 场 指 导 和 监 督 。 严 格 履 行 本 协 议 中 甲 方 产 品 的 价 格 体 系 管 理 、 跨 区 销 售 控 制 管 理 等 相 关 条 款 。 二 . 适 用 法 律 本 协 议 适 用 法 律 为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 等有 关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 三 . 协 议 授 权 1.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为 其 _KASS 文 档 管 理 系 列 _ 产 品 和 服 务 地 区 合 作 伙 伴 ,合 作 期 限 为 年_ 月 日到_ _年_ _月 日。 2. 乙 方 拥 有 在 本 区 域 对 最 终客 户 进 行 产 品 的 市 场 、 销 售 、 售 后 服 务 、 软 件 实 施 及 日 常 维 护 等 工 作 的 权 利 , 但 软 件 产 品 和 服 务 产 品 的 专 利 权 、 版 权 和 商 标 权 等 所 有 权 并 未 转 让 给 乙 方 及 其 最 终 用 户 。 方授权乙方销售与服务的产品及市场统一报价见附表 方在合作期限内乙方需要完成__ _万元的任务金额,乙方需要交纳__ _元任务 保证金给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任务额度后退还给乙方。 四 .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1 1 . 甲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合 作 授 权 及 必 要 的 产 品 资 料 、 市 场 资 料 、 光 盘 介 质 等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训 , 包 括 : 市 场 、 销 售 、 产 品 、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等 , 培 训 地 点 根 据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 甲 方 有 义 务 应 乙 方 要 求 , 在 市 场 、 销 售 、 售 后 技 术 支 持 等 方 面 提 供 及 时 、 必 要 的 协 助 。 甲 方 向 乙 方 保 证 及 时 供 货 , 保 证 产 品 的 正 常 安 装 。 甲 方 承 诺 对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不 间 断 的 修 改 、 维 护 和 版 本 升 级 工 作 。 软 件 安 装 后 一 年 内 , 甲 方 在 该 年 度 对 该 产 品 有 责 任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和 正 常 升 级 。 甲 方 将 根 据 市 场 竞 争 情 况 、 产 品 功 能 添 加 、 升 级 等 , 有 责 任 调 整 产 品 的 市 场 报 价 。 甲 方 应 对 已 确 认 的 乙 方 报 备 客 户 进 行 为期 3 个 月 的 专 售 权 保 护 , 甲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最 终 客 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审 查 。 并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协 议 执 行 情 况 。 2 . 乙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乙 方 至 少 配 备 软 件 服 务 工 程 师 一 名 , 直 销 人 员 一 名 , 上 述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甲 方 举 办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培 训 , 并 通 过 甲 方 认 证 。 市 场 启 动 之 前 , 乙 方 可 以 根 据 甲 方 的 市 场 规 划 , 制 定 具 体 计 划 并 提 前 和 甲 方 联 系 , 以 便 寻 求 更 好 地 支 持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的 标 准 , 为 客 户 提 供 软 件 的 实 施 、 维 护 和 支 持 工 作 。 对 于 目 前 软 件 不 能 达 到 的 功 能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对 客 户 进 行 二 次 开 发 承 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