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DB32T 5071-2025长江江苏段污染物接收船舶作业条件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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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5 页
更新时间:2025-03-18
总字数:约6.78千字
文档摘要

ICS13.030.01CCSZ00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5071—2025

长江江苏段污染物接收船舶

作业条件及要求

Operatingconditionandrequirementforpollutantreceiving

boatintheJiangsusectionoftheYangtzeRiver

2025-02-21发布2025-03-2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发布

出版

DB32/T5071—2025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文件引用 1

3术语和定义 1

4作业条件 1

5作业要求 3

附录A(规范性)船舶统一标识要求表 6

参考文献 7

DB32/T5071—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海事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海事局、长三角航运发展研究院、江苏星州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振翔、黄燕品、许云刚、李佳华、朱坤、王根继、孙蒙、陈俊宇、朱江、蔡邢璐、徐秀敏、阚昕。

DB32/T5071—2025

1

长江江苏段污染物接收船舶

作业条件及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江江苏段污染物接收船舶、单位、人员的作业条件以及作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接收残油(油泥)及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的船舶及其作业活动。

2规范性文件引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673—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染物接收船舶pollutantreceivingboat

从事船舶残油(油泥)及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的船舶。

4作业条件

4.1作业单位

4.1.1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4.1.2应至少配备一艘符合JT/T673—2006第5章规定的船舶,在从业港区应具有满足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码头或区域停泊。

4.1.3应规范使用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并有效运行岸基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对所属船舶实施24h动态监控,宜安装污染物存量实时在线监控设备。

4.1.4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4.1.5应针对火灾爆炸、人员落水、中毒窒息、船舶污染物泄漏等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每年每类预案至少开展一次。

4.1.6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署污染物转运、处置协议。

4.2作业船舶

4.2.1一般条件

4.2.1.1应满足适航条件。

2

DB32/T5071—2025

4.2.1.2应具有统一标识,标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1.3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4.2.1.4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污染物接收、转运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4.2.1.5船舶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宜使用检定有效期内的智能化计量设备。

4.2.2残油(油泥)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船

4.2.2.1接收船舶应是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油船,满足双壳结构要求。

4.2.2.2应配备至少一套自给式呼吸器,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2.2.3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至少包括围油绳200m、吸油材料500kg,在需要使用时能立即投入使用。

4.2.2.4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并经过相关机构检测合格。

4.2.3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接收作业船

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