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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长江干线“零排放”政策下船舶防污染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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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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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摘要

长江干线船舶往来频繁,常年运营船舶20万条左右,船舶在航行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对水域环境产生潜在影响。为从源头上防治船舶污染,自2020年起,重庆地区率先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零排放”治理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零排放”治理模式已基本覆盖长江干线。本文梳理了长江干线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零排放”实施背景和现状,提出“零排放”政策下船舶污染面临的问题并给出了对策建议,为下一步船舶防污染工作提供借鉴和思路。

01

船舶污染及其危害

长江是我国最长的河流,流域总人口超4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3%。作为连接东、中、西部地区的重要水道,长江是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关键通道。长江干线航运非常繁忙,船舶往来频繁,每年约有20万条船只运营。船舶在航行、停靠和货物装卸等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对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造成潜在影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还会对水环境带来潜在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对水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还会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加强长江船舶防污染工作势在必行。

02

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

防治措施

2.1

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发展历程

1982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首个保护海洋的基本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船舶防污染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进程。为进一步加强船舶防污染工作,198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也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但在2000年以前,船船防污染工作重点还偏向于沿海地区。2000年至党的十八大之前,我国开始重视内河船舶防污染工作,相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防治船舶污染的文件,进一步推动了长江干线船舶防污染工作。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长江生态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在指导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作为长江干线船舶污染治理的主管机关,长江海事局结合管理实际内容,提出了船舶污染物全接收、零排放的管理要求,并与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印发了《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相关意见》,这标志着长江干线船舶污染治理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

2.2

?含油污水防治措施

船舶含油污水主要是指船舶舱底油污水,其中的石油类物质对水质、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一定危害。早在1954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就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MARPOL73/78公约),其中附则I“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对防治海洋石油污染产生积极影响。在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根据此方案,在2020年之前,需要对不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进行改造,若改造后仍不能符合要求,则要限期淘汰。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控制标准》(GB3552—2018),水中石油类排放浓度须在15mg/L以内,或者统一接收处理。自2020年起,长江干线船舶开始采取“零排放”治理模式,陆续发布多项“零排放”工作规定,目前长江干线船舶产生的油污水全部得到了接收处理。

2.3

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

我国作为MAR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自2007年2月2日起开始履行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国际航线400总吨以上船舶,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明确规定,船舶排放的污染物需要符合达标排放相关要求,船舶应根据规范要求,配置满足生活污水产生量大小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装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352—2018)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400总吨以下的船舶,在各水域都需要满足相应的生活污水排放要求。202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禁止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要求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船舶的改造。至此,内河船舶水污染治理基本实现了法规的全覆盖。然而,由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达标排放需同时满足装置本身的处理能力符合要求和使用者正确操作的条件,但船舶航行过程中,船舶环境、装置维护、使用者操作等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会出现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无法达标排放的情况。自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