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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联安康欣悦(2.0版)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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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18
总字数:约1.07万字
文档摘要

安联安康欣悦(2.0版)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

十四时止。

(三)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

(四)保险计划

本合同的保险计划按医院范围和赔付比例的不同分为计划一、计划二和计划三(详见“附

录一”)。本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

在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各项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均为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若部分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限额为准。

(五)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等待期

内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本合同“附录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且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将无息退还您该保单年度内所交保险费。

续保时,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影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六)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险计划和保险类型,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1)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

1

*1153**115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医师确诊罹患

疾病,必须接受治疗的,则我们对每次治疗发生的下述(1)-(4)项合理且必要的

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在产品条款“附录一”规定的限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

般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医师确诊

罹患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治疗发生的以下各项住院医疗费用:

①被保险人每日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含加床费、

护理费和膳食费),但每日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②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费、透析

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化验费、输液费和材料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且不再续保的,我们继续承担该保

险责任,但其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并受其年度累

计给付限额的限制。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需要特殊门诊治疗,每次特殊门诊

治疗发生的以下各项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①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

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

②门诊肾透析费;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需要进行门诊手术治疗,每次门诊

手术治疗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手术操作费、手术材料费及麻

醉费。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医师确诊

罹患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在该次住

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

院相同的原因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的门急诊费,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