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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联附加安康如意(2018)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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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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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安联附加安康如意(2018)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我们提供A型和B型两种保障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1.A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可作为本附加合同A型保障的被保险人。

2.B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B型保

障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

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三)交费方式

1.交费期间:1年

2.交费方式:与期交主险一致

(四)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您在不迟

于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内继续申请本产品及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的续保均不受等

待期影响。

(五)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A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发现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的,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我们

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

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

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则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

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

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

1

*1153**1153*

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所

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五倍。

B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发现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的,我们按照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

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

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金额不

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所有保险

事故所对应的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

倍。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

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3.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节育、绝育手术、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因医疗事故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

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