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超级随心(II)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含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
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保单
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
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
四时止。
(三)交费方式
1.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
2.交费方式:与主险一致
(四)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五)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度疾病给付
1)首次重度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不受等待
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
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豁免本
附加合同在首次重度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非重度疾
病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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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1153*
2)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
我们确定并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
起满一年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
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
一种重度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度疾病给付
我们确定并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
之日起满一年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
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
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非重度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
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非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非重度疾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给付非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
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非重度疾病,则不受
等待期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非重度疾病只给付一次非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该种非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不同种类的非重度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非重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非重
度疾病给付该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