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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为什么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是只能再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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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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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为什么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是只能再审

如果其他人(先不说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让本属于自己的财物被错误地卷入诉讼当中而成为诉讼标的物,就不应该申请执行异议。此种情况下,假如法律允许执行法院中止执行,那就意味着执行法院凭着一纸中止执行裁定书就变更或撤销了原审法院(不管层级有多高)生效法律文书的实质内容,这是无法想象的。仔细探查此执行异议申请的根本目的,其实是请求变更或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使自己免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损害。所以,对于损害自己利益的错误生效法律文书,根本就不应该提起执行异议,而要直奔要害,如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条件就提起该诉(救济途径还有二审再审),达不到要求就申请再审(救济途径没有了)。

既然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其他人不应该提起执行异议,反过来讲,提起执行异议的其他人就被立法者认定他们认同原生效法律文书是正确的。这样,因为认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提起执行异议,失败后又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前后对该法律文书的态度迥异,考虑节约司法资源和惩罚错误提起执行异议的行为,不再受理三撤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第三人因为错误地提起执行异议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遭受了不再受理他撤销之诉的惩罚,如果再封闭他的再审这个唯一的救济程序(因为不认同原裁判,无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视乎又过于严厉了。于是,法律又赋予他原案当事人地位,允许他申请再审。

综合起来,以其他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同态度为区分标准,不认同的就走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再审这两个救济程序(两者又只能选其一),认同的就走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这两个救济程序。同时,最高院规定,其他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持一种态度,要么认同要么不认同,且只能一条道走到黑,中间不允许变更态度。

然后试着对“第三人”和“案外人”之间的细微差别八一下。“第三人”的提法本身,就暗示可能跟原案有很大关联,因为第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之一;“案外人”就暗示可能跟原案没有什么关联,只是在执行时才跟被执行人有关联,因此他对原案裁判是否准确不关心也没法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