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酒店法律与法规实务》课件 第三章 酒店和客人的权利与义务.pdf
文件大小:1.07 MB
总页数:71 页
更新时间:2025-03-19
总字数:约2.01万字
文档摘要

酒店法律与法规实务

第三章

酒店和客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及终止

第二节酒店对客人的权利

第三节酒店对客人的义务

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的产生及终止

一、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的产生

(一)客人预订酒店

客人如果向酒店发出要求预订的要约,而酒店接受了这一要约(即酒店表示承

诺),并按照规定进行了登记,则酒店和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关系即将成立。

当事人任何一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人来到酒店,提出了住店的要求(即向酒店发出住宿要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

且拿到了酒店客房的钥匙以后(即酒店承诺了客人要求住宿的要约),他才具有酒店

客人的身份,才能算是酒店客人(或称“住店客人”)。

一、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的产生

(二)客人就餐或消费

客人向酒店发出了就餐或进行其他消费的要约(如客人点了菜),而酒店又接受

了这一要约后(餐厅接受了点菜),这时酒店和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正式成立。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关于饭店合同的协定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饭店合同

在一方明确表示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要约时即告成立。”确定从什么时候起合同才算成

立,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重要意义。酒店和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旦

成立,酒店就要对客人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负责。

二、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结账终止

客人住宿期满来到结账处,提出退房,酒店出示账单,双方无异议,客人签单付

费之后,或者客人在酒店内的其他消费结束,付了款以后,酒店和客人双方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便终止了。

但在实际情况下,客人在结账后到走出酒店大门这一段时间,仍具有“潜在客人

的身份”。如:用于等候出租汽车的时间;客人结账后,返回房间整理行李的时间。

这时,应视为客人和酒店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在此期间,酒店就负有“潜在责

任”,直到客人离开酒店。

二、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合同终止

团队、会议、长住、预订客房或用餐等客人,一般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其权

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产生和终止。在合同期内,如无特殊情况,双方都无权不经对方的同意而终止合

同。在合同期间,如果客人或酒店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

赔偿其损失。按照合同的约定,住宿期满,酒店同客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

终止。

二、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的终止

(三)违约终止

客人或者酒店如果有一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并且经指出后仍不能达到

约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合同。

例如,客人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经劝告无效、将客房转租他人、在客房内做出

有损于公共道德或者有损于酒店声誉的行为、酒店提供的客房和服务与其等级严

重不符、酒店侵害客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二、酒店和客人权利义务的终止

(四)驱逐终止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