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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高中政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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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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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具体如下:

1.形成原因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2.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病未治愈为由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因受胁迫或被隐瞒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请求权行使时效

-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有关主体随时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但存在例外,如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起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法院不予支持宣告无效。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自始至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式与无效婚姻类似。

5.公权力介入程度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严重违反婚姻制度和社会公德,公权力介入程度高,原告起诉后不可撤诉,法院对婚姻效力不作调解,只依法判决。

-可撤销婚姻:是否撤销往往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态度,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起诉后可以撤诉,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