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试卷K答案
一、单选题
1-5BADCA6-10ACDBA
11-15DBDDB16-20BADAA
二、判断解释题:
1.X2.√3.×4.X5.X6.×7.√8.×9.X10.X
11.X12.X13.X14.√15.X16.×17.X18.×19.√20.X
三、计算题
1.0.05CBM大于40KGS=0.04M/T
FREIGHT:200X0.05X(1+10%)=11美元
CFRHamburg:(50+11)=61美元
2.出口退税是33900/(1+13%)*11%=3300元人民币
实际采购成本是33900-3300=30600元人民币
3.CFR=CIF-保险费
=CIF-CIF*(1+10%)*0.6%
=400-400*1.1*0.6%
=397.36美元
四、案例分析
1.我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美国商人在10月10日的意思表示是一个还盘,此时我方发盘即失去了法律效力。外商13日的接受是无效的,等于受盘人对我方提出了新的发盘。但对于这一新的发盘,我方没有表示接受,所以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表明合同没有生效,因此也就谈不上赔偿的违约赔偿责任。
2.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3.对方要求合理。按CFR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由买方办理保险。如果未能够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货物遭受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该案例中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货物灭失,买方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是合理的要求。
4.(1)(3)属于单独海损,(2)、(4)属于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判断标准。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五、实务操作题
ShipperSHANGHAISHENXININTERNATIONNALTRADINGCO.,LTD
ConsigneeTOTHEORDEROFSHIPPER
FreightFreight??prepaid??
提单的背书方式:空白背书(ENDORSEDINBLANK)
汇票金额(大写)ThesumofUSDOLLARSFORTYTHOUSANDONLY
汇票出票人SHANGHAISHENXININTERNATIONNALTRADINGCO.,LTD
汇票受票人BankofChina,NEWYORKBRANCH
汇票的付款时间:AT**********SIGHT
保险单的险别:WPAANDWARRISKASPERPICCDATED1/1/1981
保险金额是:USD44,000.00
保险赔款地点:NEWYORK
保险赔款货币:U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