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公司
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信用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评级业务”)的独立、客观、公正,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自律机构的自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在公司内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其他评级业务的评级委员会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度包括宗旨和地位、组成方式、权限与责任、运行程序、会议表决、会议记录等要素。
第四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宗旨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照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决议,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是确定评级对象或发行人(以下统称“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第二章组成与权责
第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委员、秘书,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要求由公司风控合规部制定。
第七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级项目组提交的评级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评级项目组的汇报,作出决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受理复评申请时,重新进行审查,听取有关汇报,作出决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拥有对表决结果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章运行程序与表决机制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组织会议,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出席的,由其指定相关人员代替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针对具体项目的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及风控合规部负责人需对所有评审委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审查通过后的评审委员需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本人作为评级项目组成员参与的评级项目的评审委员。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委员构成中应有覆盖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专家。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出席会议,但应保证会议沟通的即时性与交互性。
第十五条当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应对评级理由和有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经充分质询与讨论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对于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评级结果须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评级结果须经2/3以上的参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意见修改完成后的评级报告只允许进行报告格式调整和财务数据更新调整。评级结论和信用等级等观点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和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会议记录,会议的有关决议及材料应按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书面会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评审委员;
(二)参会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
(三)参会评审委员的表决意见与投票结果。参会评审委员应对其评审意见和表决意见签字确认。
第四章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利益冲突与防范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对所收到的材料履行保密义务;应遵守评级人员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应遵守评级回避制度;应接受公司内部的稽查合规部门进行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应遵守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个人名义透露会议内容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不得在评级部门兼任任何职务。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与评级分析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评级业务营销活动,不得参与评级收费谈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合规部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