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禹煤电公司在用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煤电公司“以管为主,管供结合”的
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在用物资管理,提高物资回收复
用率,合理调剂在用物资,从而减少新品种物资投入,降
低原煤材料成本,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电公司在用物资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物
资供应公司,负责对在用物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和
完善在用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下达考核指标,并进行检
查考核。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在用物资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在用物资管理制度及考核
指标,并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平禹煤电公司所属各生产
矿、地面厂。
第二章在用物资现场管理
第五条井下各类巷道中的大型在用物资均应做
到有编号、有挂牌、有台帐。定期对井下在用物资进行清
查、核实,保持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
第六条加强在用物资现场使用的保护管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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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吊挂、苫盖、润滑、执行操作规程等办法减少因挤、压、
碰、撞等因素对物资的磨损,延长物资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井下各施工作业地点应设置专用料场,各
种备用物资应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整齐,不影响行人和运
料。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金属支架的使用范围,首
先应用在回采工作面的机风两巷,其次用于其它有动压的
准备巷道。开拓巷道和无动压的永久或半永久性巷道、维
修巷道,一般不得使用金属支架。特殊情况须经单位主管
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且其投入量不得超过总
投入量的8%。
第三章在用物资回收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合
理下达物资回收计划指标,并监督检查回收计划指标的完
成情况。
第十条各单位应设立与在用物资回收任务相适
应的专业回收队,对井下回收出来的金属支架、铰接顶梁、
钢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运输带、边管等大型材料除
进行就地周转使用和修复外,其余材料应全部及时回收升
井。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用物资的回收、运输、验收等各
环节,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和制度,明确责任,杜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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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丢失、损坏、挪用等不合理的现象。
第十二条对回收的物资要进行合理分类,对不同
材质、不同质量的各类废旧物资进行挑选,分类建账,分
类保管。
第十三条回采工作面机风两巷的在用物资应有采
煤区(队)固定专人负责,金属支架必须做好超前替棚,减
少金属支架的损坏和丢失。在采面结束时,必须把在用物
资全部回收后,方准封闭,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
验收。
第十四条在物资的回收方式上,实行专业回收与
群众性回收相结合,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在煤电公司
下达的目录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品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回收奖
励、处罚管理办法和标准,提高物资回收的积极性。
第四章在用物资复用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大物资修旧利废力度,努力
提高废旧物资的复用率,对煤电公司下达的物资复用指标
进行分解,层层落实,确保考核指标完成。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对回收后有修复价值的物资
进行分类、建账、保管,并进行及时修理,修复好的物资
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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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估鉴定,经鉴定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入库发放。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具备与加工修理任务相适应
的厂房、场地和加工修理设备,并设置专门的废旧物资存
放仓库,特殊物资修复必须有专门的车间和修理检测设备。
第五章在用物资报废管理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