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资产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XX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资产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下属企业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财产、经济利益、社会信誉等有形或无形资产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对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资产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资产公司主要领导;
副组长:资产公司其他领导;
组员:资产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及从轻或免责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损失的;
二、泄露企业秘密,违规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私自出借企业资质等,造成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三、决策失误、违规投资(含实体、股票、期货、外汇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或对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等,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规定,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做假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财务及资金(含有价证券等)管理混乱,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违规预付、超付资金或担保等,造成损失的;
五、违规采购或使用质次价高的物资、设备、服务等,对所管物资、固定资产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的;
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安全、质量、环保事故,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七、因项目施工组织不当、管理混乱等未能达到项目管理目标,造成损失的;
八、在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等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
九、在企业改组、改制、资产处置、收购及经营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及小团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在经营工作中因违反资产公司项目投标评审管理规定等过错导致失标,或在投标中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中标等,造成损失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清出施工现场或被限制进入行业、区域建筑市场等,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十二、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纠纷、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三、违规选人用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负责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徇私舞弊等,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十五、其他非客观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管责任者,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主管作用的责任人员;
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直接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章资产损失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
第八条资产损失划分标准: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信誉损害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一定损失的:
(一)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三)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较大损失的:
(一)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