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合并登记指导意见
一、商业用房分割、合并转让应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要求。
不动产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不动产权属登记条
件,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
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二、房地产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将商业用房分割、合并转让。
三、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将商业用房分割
或者合并改变不动产单元进行转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应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
(1)分割、合并后房屋具有固定界线并可以独立使用,且不影
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出具分割、合并后经图审的设计图纸,经住建部门核查楼
盘销售备案情况,分割、合并后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经住
建部门审核备案,且测绘成果报告及设计图纸所标示的房屋能进行
唯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
(3)房屋分割、合并是符合建设、消防的相关要求,报住建部
门审核。
(4)房屋分割、合并是符合规划相关要求,报自然资源部门审
核。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应将分割、合并后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
《上饶市本级商业用房分割、合并登记审核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上盖章。
(二)房地产所有权人应当持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的《上饶市
本级商业用房分割合并登记审核表》、设计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
告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经不动
产登记机构核准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商业用房批准预售后、竣工验收前,需将商业用房分割、
合并的,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先进行规划设计图纸调
整,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履行规划审核程序,变更测绘
报告并办理变更测绘备案,提出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可按分
割、合并后的房屋直接办理初始登记。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
屋还需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
五、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存在分割、合并销售,已竣工验收但未
办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上饶
市本级商业用房分割、合并登记审核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
过的设计图纸上盖章,《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核
备案后,可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商业用房改变不动产单元的分割、合并转让,应当执行国
家和本市房地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商业用房的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转让后,应当执行国家和本
市物业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