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的教师,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损害教师形象、学生权益、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网络等渠道或其他场合,诋毁、侮辱、歧视、虐待学生,或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孤立、排挤、恶意嘲讽等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七)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调查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参与。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培训,建立健全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教师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教师师德师风个人档案,记录教师师德表现情况。
第十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实名举报的,应严格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故意包庇、隐瞒不报或处理不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因师德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