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众享守护定期寿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合众众享守护
定期寿险》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合众众享守护定期寿险合同”。
【产品性质】
合众众享守护定期寿险是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
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被保险人18—65周岁
2.保险期间:保15年、保20年、保25年、保30年、保35年、保40年、保至55周岁、
保至60周岁、保至65周岁、保至70周岁、保至75周岁、保至80周岁
3.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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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合众众享守护定
期寿险条款中“1.4犹豫期”、“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5效力中止
与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部分“脚注释义”
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
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退保】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