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现状分析综述
立法现状
我国相对而言第三方支付业务出现较晚,因此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如下图所示。
颁布时间
主体
文件名称
意义
2005.1.28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初步指导思想,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奠定基础。
2005.10.26
中国人民银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对电子支付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提出要求,规定个人单笔交易量限额。
2010.6.14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做出基础性规定。
2010.12.1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做出细致规定。
2011.6.16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4号》
规定两家认证机构可以开展非金融一个支付设施技术认证工作。
2011.11.5
中国人民银行
起草《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定程度上展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发展方向。但是并未作为正式文件出台。
2013.6.7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对客户备付金包括使用、管理和监督均进行了规定。
2014.4.9
中国银监会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从客户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5.1.29
国家外汇管
理局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做出了规范。
2017.1.1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2018.6.2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规定逐步提高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2018.11.20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支付机构撤销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并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图2-1我国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障立法历程图示
我国在比较晚的时期才发展了第三方支付行业,迫切需要建立相关法律体系来管控有关经济、生产行为。尽管可以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找到能够维护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内容,但是并没有专门对此作出完整的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得到解决。
由上述图表可知,现今关于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文件层级较低,大部分都属于行政规章,效力远低于法律,且其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要想推动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障迫在眉睫。
实践现状
PayPal是世界上第一家开发出在线支付功能的公司,用户可以通过注册帐户实现在线支付。正是贝宝(PayPal)的出现,让人们逐渐形成利用互联网支付的趋势,一些中国公司看到了这个趋势,开始研究互联网支付产品的开发并进入第三方支付领域。1998年,首都电子商城的建立,为首都电子工程的实现搭建了桥梁,在早期的电子商务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后一年,我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公司诞生,虽然注册用户不多,但却为我国开启了第三方支付的先河,随后,又有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却一直未被公众关注及广泛使用。直到2004年,随着支付宝、财付通等各大支付企业的成立和发展,第三方支付逐渐被公众关注并使用。以支付宝为例,其创办初衷是促进淘宝网交易。要打破传统的交易模式,困难重重。消费者往往担心付款后没有收到货物,白白付出资金,而经营者却担心发出货物后收不到钱款,钱货两空。因此,淘宝网的早期客户主要是通过同城交易,双方达成初步购买意识后约定见面,当面验货收款。但是同城交易局限性太大,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发展,距离较远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无法同城面交,严重阻碍了网络购物的发展。因此,为了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支付宝诞生。支付宝的产生和发展极大推动了淘宝交易量的增加,促进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流沟通,推动了交易的实现。
时至今日,我国第三方支付使用用户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客户群体巨大,业务量激增。但是,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逐渐繁荣,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下图是2013年至202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统计及增长情况预测,预计在202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将接近550万亿元,增长速度可见一斑。
图5-32013-202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统计及增长情况预测
由上图可知,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井喷式发展,业务量和交易规模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