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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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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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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涉外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涉外仲裁协议法律效力

苏州大学法学院唐峰

中国涉外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一部分,因为其中含有撝泄蛩財而将其单列出来。涉外仲裁关键包含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支持仲裁大气候下,为了使中国经济深入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时尚,有必需对包含作为仲裁基础仲裁协议在内部分仲裁方面关键问题作深入深入探讨。

仲裁(arbitration),作为一个最正式替换性纠份处理方法(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①,在纠纷处理机制中作用正与日俱增,尤其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转折,仲裁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多地取得制度上认可和强化。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她们之间确定不管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一切或一些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个共同意思表示。但台湾学者对仲裁协议界定更强调商务性和终局性。②涉外仲裁协议之内涵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国籍、住所、契约签订地、仲裁程序进行地、仲裁准据法中,有一个或多个以上含有涉外原因(foreign

elements)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个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签订表示愿意将她们之间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处理协议。这种协议通常包含在主协议中作为协议一项条款,即称为撝俨锰蹩顢(arbitration

clause);另一个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签订表示愿意将她们之间已经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处理协议,称为提交仲裁处理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或submiss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不过,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仲裁协议必需是书面。在中国,口头仲裁协议效力已不被认可。中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撝俨眯榘ê贤卸┝⒌闹俨锰蹩詈鸵云渌槊娣绞皆诰婪追⑸盎蚓婪追⑸蟠锍傻那肭笾俨玫男椤

在研究仲裁协议有效性时必需认识仲裁协议独立性,这是仲裁协议最大特点。仲裁条款不因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相关仲裁协议独立性,在世界上已得国际条约、中国法院判例、仲裁裁决和仲裁规则普遍认可。在国际上称为撝俨眯槎懒⑿匝禂,即独立于协议存在,独立于协议效力,而且独立于协议中其她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要求摴钩珊贤囊徊糠值闹俨锰蹩钣κ游懒⒂诤贤渌蹩钜酝獾囊幌钚椤V俨猛プ鞒龉赜诤贤扌У木龆ǎ挥υ诜缮系贾轮俨锰蹩钗扌А1989年1月1日生效瑞士《国际仲裁法》第178条第3款要求,摬坏靡灾骱贤扌У睦碛煽贡缰俨眯榈男Я。中国《仲裁法》第19条亦要求:撝俨眯槎懒⒋嬖冢贤谋涓⒔獬⒅罩够蛘呶扌В挥跋熘俨眯榈男ЯΑR勒論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敚?/FONTDoctrine

ofarbitrationclause

autonomy),一方当事人对主协议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员处理,而不是由法院处理。仲裁机构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权利起源于仲裁协议而非仲裁条款主协议。当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妥然失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当然有效,而是应该将仲裁条款与主协议分离出来单独考察其效力。鉴于仲裁正是基于贸易需要和商人本身要求而发展起来,仲裁要发挥作用必需经过仲裁协议来实现,那么某种意义上,主协议无效时正是仲裁协议发挥作用之时,不然争议将得不到立刻有效处理。仲裁条款独立标准理论依据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美国仲裁法要求:摰笔氯酥溆捎诟梦扌Ш贤鸬恼椋杂Π春贤械闹俨锰蹩钔ü俨梅绞浇饩觯歉弥俨锰蹩钜勒沼κ视玫姆梢彩俏扌У臄。实际上,仲裁条款能否独立于自始无效协议,与一国公共政策,尤其是国家对仲裁实施政策有着极亲密联络,为了适应仲裁制度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应全力支持仲裁条款独立标准。

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应含有具体条件要求不尽相同,不过从多数国家仲裁实践来看有效仲裁协议必需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需含有正当资格和能力

这是当事人从事包含签订仲裁协议在内民商事活动前提。至于怎样确定当事人资格和能力,在1958年《纽约条约》第5条第1款第1项只是作出了这么要求:摰笔氯艘蓝云涫视玫姆捎心持治扌形芰η樾握邤,这就是把确定标准交由各国中国法,依据国际私法上通常标准,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住所地国法律。如其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者,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者,亦应视为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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