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x
文件大小:39.28 KB
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3-21
总字数:约3.66千字
文档摘要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

-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规动火行为。

-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

2.动火作业所在部门

-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进行。

3.动火作业人员

-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动火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确保动火作业条件符合要求。

-服从现场监护人的指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动火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其他相关部门

-生产部门负责协调动火作业与生产的关系,确保动火作业期间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设备部门负责提供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完好可靠。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公司做好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消防器材和技术支持。

四、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油库、油泵房、液化气站等爆炸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周围10m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前准备

-动火作业所在部门应提前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保持现场整洁。

-对动火设备、管道进行吹扫、置换,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人员应检查动火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所在部门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监护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2.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所在部门应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详细注明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动火人、监护人等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经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留存,第二联由安全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3.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设备、工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动火设备、工具。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持动火设备、工具的良好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动火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护,监护人员应密切关注动火作业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后清理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及时清理动火现场,消除火种,切断动火设备、工具的电源。

-动火作业所在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部门应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及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存档。

六、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教育

1.培训教育对象

所有动火作业人员、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监护人等。

2.培训教育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