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三)基本原则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1.按照房屋设计用途、结构类型、使用性质等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
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组织维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暂时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二)房屋使用人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1.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2.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
3.按照房屋设计用途、结构类型、使用性质等合理使用房屋,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
4.对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报告房屋安全隐患。
2.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四)其他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对其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房屋质量安全负责。
三、房屋安全检查与鉴定
(一)房屋安全检查
1.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对其房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记录。
3.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4.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改变用途、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
-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影响的;
-周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房屋安全鉴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房屋结构存在明显裂缝、变形、腐蚀等异常情况的;
-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影响的;
-房屋改变用途、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
-房屋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鉴定的。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鉴定结论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一)一般安全隐患治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将治理情况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治理,治理方案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治理完成后,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应急处置
1.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或者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疏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