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概论;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和意义;(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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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时效性;(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严肃性;(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1.为确保建筑产品的内在质量提供依据;2.为工程科学设计提供依据;3.为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依据;4.为工程质量认定和验收提供依据;5.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最有效的监督手段;6.为做好工程质量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威慑力;(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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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管理的法律文件规定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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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重要的常用管理规定条款:
1、关于外省试验机构入闽:
第十七条,需向省建设厅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发《备案证书》,目前还没有批准过。
2、关于本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的:
第十六条,原则上不允许,特殊情况(如设立园区、异地管理的)必须经省厅核准,核发核准意见书,异地与否查资质证书注明的适用地域,设区市不含下辖县(市),除材料外其余专项检测机构未规定。;3、关于检测合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能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①.只有资质范围无法涵盖的才能另外委托,②.一旦执行合同,无充分合理理由不得中途变更检测机构。
4、关于检测的相关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三十四条。
①.合同签定10天内,检测机构将合同报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定机构备查。(知道谁做检测)。
②.合同签定3天内,建设或监理单位要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签字标识等基本情况报监督机构备案。(知道谁见证)。
③.不合格报告,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知道哪些不合格)。;5、关于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141号部令第二十条。
检测资料、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对避免事后补单非常重要)。
;6、关于留样规定:;7、关于限制重复送检:第三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检测结果不合格时,除有关标准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送检。违反的机构、企业试验室及个人应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双重含义①.不能重复送同一家,②.不能分别送几家。
8、关于检测争议:
第三十七条、1、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仍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质协提请鉴定,再升至省质协,直至法院诉讼。;9、企业试验室管理;10.检测人员管理及变更;
;11.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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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1、定义: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封存并陪送至检测机构收样,以保证试件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
2、见证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4、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见证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见证取样全过程;
③.见证人员必须对取好尚未送交检测机构的试样进行监护;
④.如无有效封存手段,见证人员必须全程陪同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
⑤.见证人员应及时制作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⑥.见证人员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三、数据修约;2)有效数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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