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办公区域等进行的气焊、气割、电焊、电钻、砂轮打磨等明火作业以及可能产生明火、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喷灯、电烙铁等)。
三、职责分工
(一)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
2.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参与动火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二)动火作业所在部门
1.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申请和组织实施,确保动火作业按计划进行。
2.安排专人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护,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维持现场秩序。
3.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动火作业人员
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2.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在动火作业前,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条件符合要求。
4.动火作业过程中,要听从监护人的指挥,不得擅自操作。
5.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四)设备管理部门
1.负责动火作业涉及的设备、管道等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2.对动火作业中涉及的设备维修、改造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其他部门
1.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火作业的相关工作。
2.在动火作业区域内,如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设备、设施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和协调工作。
四、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罐区等区域。
(三)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三级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在公司内的一般作业区域、临时搭建的作业场所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动火作业前准备
1.动火作业申请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详细注明动火作业的地点、内容、动火人、监护人、动火时间、动火等级等信息。
-将《许可证》提交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
2.安全培训教育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火灾爆炸事故案例分析、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
-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现场的环境和设备情况,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3.现场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清除措施。
-动火作业设备、管道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有无泄漏现象。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动火作业区域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现场安全。
4.动火设备与管道的处理
-对动火设备与管道进行可靠的隔离,将动火设备内的物料排放干净,并用盲板或其他可靠方式与系统隔绝,防止易燃易爆物料泄漏到动火作业现场。
-对动火设备与管道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检测分析的时间不得早于动火作业前30分钟。
(二)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1.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扩大动火作业范围和延长动火作业时间。
2.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如电焊机、气焊枪等,确保其性能良好,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