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2017-12-29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拱墅区人民政府湖墅街道办事处、拱墅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
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韧、顾建强、钱志卫、曾平华、叶茂勇、祝伟铃、徐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的分类、达标要求、管理分工、日常巡查、水质抽样检测、养护
方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的日常管理与养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721水产养殖消毒剂使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
城市内除河道、内河以外,位于公共场所且与外界水系不直接连通的固定露天水体。如:公园池塘、
历史古塘、居民小区(或单位)内的露天水池、小河小溪、沟、渠等。
注:公共露天游泳池不属于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其管理按照公共游泳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3.2
责任单位
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以下简称小微水体)的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或由政府或部门指定的管理
单位。
3.3
池塘(沟渠)长
由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指定或由小微水体责任单位确定,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小微水体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的人员。
4分类
4.1根据水体类型、所处位置、发挥作用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将小微水体按重要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
为A、B、C三类。
4.2A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水体,可列为A类:
a)属于历史名胜古迹或位于风景旅游景点内的,如:历史古塘、寺庙放生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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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位于公园内的;
c)位于政府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内的;
d)位于学校、医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科教、卫生、文化、艺术场所
内的;
e)位于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内的;
f)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A类管理的。
4.3B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水体,可列为B类:
a)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如:喷泉池、景观池等;
b)位于宾馆、酒店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场所内的;
c)位于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服务场所内的;
d)位于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娱乐场所内的;
e)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B类管理的。
4.4C类
除A、B类外的其他小微水体。
5达标要求
应符合以下达标要求:
a)水体pH值应在6~9之间、透明度大于25cm;
b)水体无异味,颜色无明显发黑等异常情况;
c)水面无明显垃圾漂浮物;
d)水底无明显淤泥或垃圾淤积;
e)沿岸无非法设置排污口;
f)沿岸无明显垃圾。
注:雨水排放沟、渠和平常基本无水(只有降雨才有水量)的小河、小溪、小渠等水体,pH值、透明度可不作要求。
6管理分工
6.1区、县(市)治水主管部门
6.1.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小微水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1.2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小微水体的动态摸底排查工作。
6.1.3负责对街道(乡镇)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考核。
6.1.4负责统筹协调落实经费、人员、设备等保障措施。
6.1.5按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落实对小微水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2街道(乡镇)
6.2.1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微水体动态摸底排查。
6.2.2对辖区内小微水体进行登记造册,依照第4章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