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股份公司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doc
文件大小:26.5 KB
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3-21
总字数:约2.75千字
文档摘要

XX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及认定管理工作,准确反映公司金融资产质量状况及风险变化情况,有效增强各类金融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的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信用风险的类金融业务,包括典当、担保、融资租赁、特殊资产、委贷、各类投资业务,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以及货币资金除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不适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风险分类是指公司根据各类金融资产的实际履约情况、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等,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第五条风险分类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各类金融资产的质量状况、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金融资产质量的因素时,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资产状况的变化重新认定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诸多因素,根据本办法的核心定义及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履约能力的资产,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按从低原则确定资产质量等级(资产质量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第二章风险分类标准

第六条五级分类核心定义

正常:债务人能够履约,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息或收益不能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履约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履约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且预计资产不会出现信用减值。

次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或收益。但其抵质押物、交易标的物价值足够覆盖本金或担保人具有足够担保能力,有理由相信通过出售或变卖资产、执行担保后公司本金不会遭受损失。

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或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部分本金损失。

损失:在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公司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要以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产回收可能性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及担保情况,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第八条类金融业务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认定为关注:

1、息费逾期30天—90天(含)。

2、本金逾期90天以上,且息费支付正常或逾期30天以内的。

3、经查询债务人存在借款纠纷被起诉或有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

4、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5、合同期内债务人出现可能会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认定为次级:

1、息费逾期90天以上。

2、发生代偿的担保业务。

3、公司已提起诉讼的业务。

4、经查询抵质押物、交易标的物被司法查封的。

5、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停业整顿状态或实际控制人被刑拘的。

三、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认定为可疑:

1、债务人无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且抵质押物及保证措施不充分的。

2、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组、清算等程序的。

3、抵质押物、交易标的物灭失、损毁或失去控制;保证人或监管方丧失担保或监管能力。

4、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认定为损失类资产:

1、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全额败诉的业务。

2、虽经法院终审胜诉但强制执行后也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或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4、债权转让对价与原债权额的差额部分。

5、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第九条应收款(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风险分类标准以账龄为

关键因素,其对应关系如下表。其他因素如债务人及担保人基本面情况、交易标的物情况、司法程序执行情况等参照第八条执行。

风险分类

账龄

正常

1年以内

关注

1年-2年

次级

2年-3年

可疑

3年-5年

损失

5年以上

第十条其他金融资产根据风险分类原则及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参照第八、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经催讨、转化、增加担保等方式使风险得到控制,且息费支付恢复正常的,可以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不良资产等级上调时,应符合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按约定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3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处置形成的以物抵债资产予以单列,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