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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风险点研究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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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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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风险点研究及对策建议

食品复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时的法定申诉途径,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的重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对复检和异议处理的申请范围、各环节程序及时限要求进行了规定[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2023年版)》也从复检机构确定、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确认、复检实施、复检报告提交与结果通报及复检费用支付等方面对整个复检工作提出了要求。

复检备份样交接是复检工作的第一道环节,也是存在风险的重要一环。复检备份样交接涉及委托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内部实验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异议处理时,往往会溯源复检备份样的交接过程。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合规地做好复检备份样交接工作,直接影响整个复检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着眼于剖析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并探讨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为各个检测机构特别是复检机构提供参考。

1复检备份样交接

初检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复检机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初检机构将复检备份样送至复检机构进行交接。初检机构应保证复检备份样品的完好性,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运输安全。初检机构在样品交接前,应与复检申请者进行沟通,告知复检申请者复检备份样的具体交接时间,确认复检申请者是否参与复检备份样的交接。

复检交接是在复检机构工作场所和工作日的样品受理时间内一般采用当面交接形式,由复检机构、执法部门、初检机构以及复检机构的授权人或工作人员当场见证的样品交接过程[3]。复检机构在交接过程中要确认相关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如《食品复检委托书》、抽样单、初检机构初检报告等。如果复检申请人参与复检交接,复检申请人应提供单位授权书、身份证等。复检交接人在核对相关材料和样品,认为满足接收条件后,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并由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样品的交接记录。一旦样品交接确认,《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作为格式合同而生效,从复检申请人支付完复检费用开始计算工作时限,复检交接人将样品送达样品库,待检测。

2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风险点研究

2.1复检备份样贮存、运输条件不符合样品标识要求

初检机构在复检备份样贮存和运输时,未关注样品标识对于产品贮存和运输条件的相关要求。例如,样品标识为冷冻或冷藏,复检备份样运输时未采用冷链运输,而是常温状态运输,导致备份样的性状改变,可能会对复检结果产生影响。

2.2复检备份样与抽样单、初检报告中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不一致

初检机构在备份样交接时,错拿其他的备份样进行交接,即备份样的产品名称与抽样单、初检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即不为同一个产品;或者备份样与抽样单、初检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但规格型号或生产日期不一致,即不为同一批次的产品。

2.3复检备份样重量/体积、独立包装袋数等与抽样单中备样量不一致

复检备份样重量/体积、独立包装袋数等少于抽样单中备样量。如抽样单中备样量为3袋,而现场交接时,备样量为2个独立包装袋;复检备份样也会出现备份样数量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情况。例如,炒货食品(花生)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抽样单中备样数量为1袋,样品规格为300g/袋,备样量不足1kg,不能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要求。

2.4复检备份样外包装存在防拆封不到位、外包装破损和封条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复检备份样外包装在交接时,可能会出现防拆封不到位,仅用塑料胶带简单缠绕,样品原包装裸露在外的情况,有偷换复检备份样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封条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如食用农产品复检备份样封条仅有一位抽样人员签字或缺少市场监管人员签字等;应特别关注复检备份样品外包装在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破损状态,有可能会影响后续复检的检验结果。例如,炒货(瓜子等)酸价、过氧化值等项目初检不合格,外包装的损坏有可能会对后续复检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2.5复检备份样临近保质期

复检备份样在交接过程中,需特别关注保质期的问题。有些复检备份样在交接时临近保质期,甚至有复检备份样交接时由于初检机构的拖延造成样品已过保质期。

2.6复检备份样取样时未按照正确规范进行操作

复检备份样取样时不符合相关细则和规范要求,影响后续复检检验结果。例如,《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较大个体水产品的取样方式为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如果抽样人员在取样时,随机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