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消防维护保养合同
委托单位(甲方):
联系电话:
受托单位(乙方):
联系电话:
PAGE
PAGE3
PAGE1
PAGE1
目录
第一条:维护保养工程名称
第二条:维护保养工程地址
第三条:维护保养服务范围
第四条:维护保养要求及巡检频次
第五条:委托维护保养期限
第六条:维护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质量标准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7号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甲方将一下项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委托给乙方。为明确责任,便于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维护保养服务范围
区域范围: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性质
系统范围:
建筑
消防
设施
列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水源
□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防排烟灭火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包含防火门:□是、□否)
□电器火灾监控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
因消防系统原设备寿命、原设计施工问题导致的须经大修才能修复的消防系统功能缺陷,不在本维保合同范围内。如乙方发现设计、施工缺陷应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
二层装修区域的消防设施,在竣工交付使用前,其维护保养责任由施工方承担,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使用。
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所规定内容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服务,包括:
1.维护保养项目内各系统的定期测试和维护、保养。
2.维护保养项目内各系统故障的处理、排除
3.维护保养项目内各系统易损件的维护保养、更换。
4.保障维护保养项目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常年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5.乙方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月测试(下称月检),每季度进行1次季度测试(下称季检),每半年进行1次半年度测试(下称半年检),年底进行1次年度测试(下称年检)。季检当月不再单独进行月检,半年检当月不再单独进行月检、季检,年检当月不再单独进行月检、季检、半年检。(注:月检、季检、半年检、年检内容及要求详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计划》)
五、委托维修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维护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服务费人民币元/年(大写:)
2、付款方式:用方式支付维保费用。(电汇、现金)
3、付款时间:维保费用按支付一次。
4、维保包价费用:
(1)单次故障需进行设备更换或维修的,其材料费用单件单价在¥以内(含¥)的由方承担,超过¥__的由甲方承担(由双方确认认价)。更换设备时,甲方可委托乙方采购,但乙方事先应书面报告甲方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甲方也可自行购买。
(2)除锈、刷漆、加注润滑油等保养物料由乙方购买并承担费用
(3)维保包价范围内的设备更换或维修而产生的人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包价范围外的设备更换或维修而产生的人工费用,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