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第十章;;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类别;(2)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双方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是保险合同不具有商品交换的本质(等值),与运输合同这样的双务合同有不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与保险人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不是完全对等。无论风险发生与否,保险人必须支付保费,而只有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时,才支付赔付金。
(3)射幸合同
赔偿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赔偿具有偶然性
(4)格式合同(附合性合同)——非要式合同
被保险人依据保险人拟定的格式保险条款来表示同意,不能提出自己的保单或修改内容,只能通过附加条款作为原有条款的补充。;;3.几种特殊的保险合同;流动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货物价值、承保风险、保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在每次货物启运时,投保人都应及时将运输工具名称、货物价值申报于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单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直至总金额保尽为止。保险单就在保尽时终止适用。
预约保险合同
预先规定保险标的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每批货物启运时,投保人都应及时将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以及航程起讫地点等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依约定保险单规定自动承保。
;4.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价值
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采用定值保险,通常以货物到岸价再加10%的预期利润作为保险价值。
未确定保险价值时,则待损失或损害发生时加以确定。我国《海商法》规定为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运费+保险费。
3.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货物实际价值有直接联系。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称全额保险;低于保险价值时,称不足额保险;高于保险价值时,称超额保险。;案例:
A公司为为一批价值100万的货物投保了80万美元的定值保险。问:
1、如果被保险标的物全部损失,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2、如果被保险标的物损失50%,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3、A公司投的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
;;案例;(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案例;次年1月17日,巴哈马的“LadyBella”轮第13航次装载该鱼粉从秘鲁出发,于3月19日抵达上海,3月20日鱼粉自燃出险。经鉴定,结论为自燃原因,系货物积载时间较长,通风散热不良,积热不散所致。宁波公司向中保财产索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未交纳保险费”、“承运船舶为老龄船,增加了风险责任,而原告未尽告知义务”及“未向原告出具保险单”为由抗辩说保险合同未成立而拒绝赔付,双方争议。
保险费率这一主要条款中空白,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单未出具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
原告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
;2.解除
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经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规定:
(1)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得付手续费,保险人得退还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是被保险人故意,则可不退保险费,并对保险解除之前发生的事故不符赔偿责任。非故意,则予以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3.转让;注意点:;(2)对于财产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不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转让保险单时,转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保险单与其他单证处于分离的状态,例如以FOB条件成交、由进口商自行投保的货物,保险单的背书转让要以可保利益为前提)
;;;4.终止
正常终止:期限履行完毕“仓至仓”
特殊原因:无效、失效和解除
保险当事人无保险利益;违禁品
;三、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2.保证。
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如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等。
由于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被保险船舶和货物的运动,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了解事故发生的始末和保险标的的受损原因和受损状况,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海上保险中的不道德行为,各国法律确认了保证这一法律手段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类。
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
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