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区域接地系统安全要求
1保护接地
1.1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
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1.2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各处,在爆炸危险区域
内仍应进行接地: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
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1.3爆炸危险区域除2区、2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
线;采用多股软绞线时,其铜芯截面积不得小于4mm2。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
等可以作为辅助接地线。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点接地
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1.4在爆炸危险区域中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
两处。
1.5爆炸性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
保护,并按规定做好隔离密封。
1.6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的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电
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应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1.7应该接地的部件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使用多股软绞线时,其铜线最小截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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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小于4mm,铝线不小于6mm。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1.8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
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1.9爆炸性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
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1.10关于接地装置的选择、安装、连接、接地等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GB50169的
有关规定。
2防静电接地
2.1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
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
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
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静电的接地装置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时,其接地电阻
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规定;仅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b)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
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c)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
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
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d)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可不另装跨接线。在腐蚀条件下安
装前,应有两个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间的接触面去锈和除油污,并应加装防松螺
母;
e)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
100mm时,应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
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f)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应不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
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行的闭合回
路;
g)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
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
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h)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
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i)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
应紧贴其表面均匀缠绕,并应可靠接地;
j)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子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k)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尘罩,均应接地。
2.2引入爆炸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