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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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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2 页
更新时间:2025-03-24
总字数:约4.95千字
文档摘要

?一、总则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处理等工作中的信息报告管理。

二、报告原则

1.及时准确原则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2.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事件发生地的行政区划,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分级报告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实行分级报告。一般事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较大事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事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报告主体与责任报告人

1.报告主体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四、事件分类与分级

1.事件分类

-传染病疫情:包括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多个病例表现相似但病因不明的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职业中毒事件: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中毒事件。

-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导致人群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件。

-生物恐怖事件:利用生物制剂进行的恐怖袭击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重大动物疫情、自然灾害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等。

2.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