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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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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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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

不安抗辩权这项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中发生在不一样的时间,应当先去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充足的证据可以去证明,另外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能亦或是不去履行此项债务,那么,在另外一方方没有履行的时候,或者是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终止债务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