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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最高院公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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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3-24
总字数:约3.97千字
文档摘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最高院公报中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效力相关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在实践中认定其效力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通过梳理案例要点,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供参考,有助于规范商品房买卖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作为一种常见的前期协议,对于确定双方初步的交易意向、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其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却常常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发布的案例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对研究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具有重要价值。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基础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关于合同订立、效力等相关规定是判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效力的基本依据。例如,合同成立需具备要约和承诺等要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效力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认购协议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时认购协议的效力等问题。

(二)理论基础

1.要约与承诺理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可视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购房者发出认购意向可视为要约,开发商接受认购并签订协议可视为承诺,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论。

2.预约合同理论:认购协议书通常被视为一种预约合同,其目的在于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保障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有订立本约的可能性。

三、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

案例一:[具体案例名称一]

1.案例背景

购房者甲与开发商乙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主要条款,并约定甲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定金,双方于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因自身资金问题未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乙要求没收定金,甲则主张认购协议书无效,不应没收定金。

2.法院观点及理由

法院认为,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乙已按照约定收受了定金,该认购协议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未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开发商乙有权没收定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认定,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认购协议书已具备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收定金,符合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3.案例启示

此案例表明,当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收受定金时,该认购协议书可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这为实践中判断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提醒开发商和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要谨慎考虑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遵守协议约定。

案例二:[具体案例名称二]

1.案例背景

购房者丙与开发商丁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仅约定了房屋大致位置和单价,未明确房屋具体面积、总价、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后丙以认购协议书不具备主要内容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开发商丁则认为认购协议书有效,不同意退款。

2.法院观点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认购协议书缺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双方应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继续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丙在未与开发商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协议,构成违约,法院判决丙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同时开发商应积极与丙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预约合同的理论作出上述判决,强调了预约合同的约束力以及当事人在协商签订本约过程中的义务。

3.案例启示

该案例说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若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虽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具有预约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协议,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协商签订本约。这提醒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要明确各项主要条款,避免因条款缺失导致争议。同时,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双方都有义务积极推进本约的签订,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具体案例名称三]

1.案例背景

开发商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己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己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