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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新存货准则的利弊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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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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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关于新存货准则的利弊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准则;新存货准则;利弊分析

[论文摘要]文章对新修订的存货准则进行分析,探讨其变化产生

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的弊端,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解

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存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存

货的相关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会计信息的

质量。为了满足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的新趋势,

建立我国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与相关

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需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

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

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存货准则(以下简称旧

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

同,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的价值。但是,新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未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一、新存货准则的积极作用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要求,发出存货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

出”法记账。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当期利润产生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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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存货的价格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降低当期成本费用,使当

期利润增加;若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增加当期成本费用,使当期利润

减少。当存货的价格下降时,则作用相反。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存货

计价方法的变更任意调节当期利润水平。新准则的变动将使得企业无

法再将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促使企业的存货真实

地反映实际的历史成本,减少人为操纵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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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新

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改变了旧准则中“存货成本按投资各方确

定的价值确定”的规定,使得存货资产价值更加客观真实,减少了对

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空间,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的变化

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

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

益。”由此可知,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

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取消了旧准则中“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

销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使得那些利用低

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以达到调

节利润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遏制。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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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旧准则允许企业转回已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导致一些不

法企业通过当年大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来年冲回的会计操作,以达

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

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

一变革截断了企业通过存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途径,使得会计信息

更加客观、真实。

二、新准则存在的弊端

(一)存货采购成本界定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取消了

旧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条款(即商品流通企

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按照新准则

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核算存货成本,便有了更灵活的处理方式,

可能会将原先应计入销售费用中的,与存货采购有关的费用计入存货

成本,而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之中,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

(二)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问题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

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

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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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

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