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电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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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738-2024
5技术要求
5.1电喇叭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5.2在-40℃~65℃的周围介质温度和不大于95%相对湿度环境条件下,电喇叭应能正常工作。
5.3按照6.3的方法检查电喇叭安装及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图样要求。
5.4按照6.4的方法检查电喇叭外观,应符合QC/T413-2002中3.15的要求。
5.5按6.5的方法进行一般要求试验时,电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不应有嘶哑声和振扰声。
5.6电喇叭声压级要求如下。
a)距离2m处电喇叭按照A频率计权测得的声压级:
1)轻便摩托车,不应小于90dB(A),且不大于115dB(A):
2)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不应小于95dB(A),且不大于115dB(A);
3)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不应小于105dB(A),且不大于118dB(A)。
b)在采用多音电喇叭时,若各发声单元能单独工作,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其声压级应符合5.6的规定: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应超过5.6a)规定的最高值。
5.7电喇叭按照6.7的要求进行频谱检验,在频率为1800Hz~3550Hz频带内的总声压级应大于频率超过3550H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
5.8电喇叭的基频和最大工作电流应符合由制造厂规定的数值。
5.9标称电压分别为6V、12V和24V的电喇叭,在6.9规定的电压变化检验中,其发音应正常,不应有嘶哑声和振扰声。试验电源电压和系统电阻(包括插头、导线及触点电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试验电源电压和系统电阻
5.10双线制电喇叭导电部件与外完之间按照6.10的规定进行耐电压试验,绝缘不应被击穿。
5.11电子电喇叭按照6.11进行耐极性反接性能试验后,应符合5.5的规定。
5.12电喇叭按照6.12的要求进行试验,防护等级应为IP54。
5.13电子电喇叭按照6.13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应符合GB34660—2017中4.7的要求,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异常鸣响,试验后应符合5.5的要求。
5.14电喇叭按照6.14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后应符合5.4、5.5,5.6、5.9、5.10的要求,允许声压级比试验前下降5dB(A),但不应低于5.6规定的声压级下限。
5.15电喇叭按照6.15的规定进行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后应符合5.4、5.5,5.6、5.9,5.10的要求,允许声压级比试验前下降5dB(A),但不应低于5.6规定的声压级下限。
5.16电喇叭按照6.16的规定进行低温试验后应符合5.4、5.5、5.6、5.9、5.10的要求,允许声压级比试验前下降5dBCA),但不应低于5.6规定的声压级下限。
5.17电喇叭按照6.17的规定进行高温试验后应符合5.4、5.5、5.6、5.9、5.10的要求,允许声压级比试验前下降5dB(A),但不应低于5.6规定的声压级下限。
5.18电喇叭按照6.18的规定进行温度变化试验后应符合5.4、5.5、5.6、5.9、5.10的要求,允许声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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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基频、工作电流检验
电喇叭施加本文件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基频、工作电流检验。
6.9电压变化检验
标称电压分别为6V、12V和24V的电喇叭,稳步调节增加其试验电压,电压变化范围分别为
5.5V~7.5V、11.0V~15.0V和22.0V~30.0V。
6.10耐电压试验
电喇叭按照QC/T413-2002中3,8.1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电压试验。
6.11耐极性反接性能试验
产品作为负载正常接线,输人电源电压为反接电压值时,将其电源极性反接1min.
6.12防护等级
电喇叭按GB/T4942中防护等级为IP54的相应要求,分别进行防尘、溅水试验:溅水试验中摆管的最大弯管半径改为400mm.
6.13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喇叭处于正常供电且非工作的状态,按照GB34660-2017中5.7的方法进行抗扰试验,可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或组合方法。
6.14振动试验
电喇叭在非工作状态下,按照QC/T413—2002中3.12的条件进行扫频振动试验,然后重复6.4、
6.5、6.6、6.9、6.10的检验。
6.15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电喇叭在非工作状态下,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