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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民法典》知识—印章与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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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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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盖章行为的本质???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包括公章以及各种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各种专用章,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超出特定用途就很难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意志。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缔约时的印章主要是指公章,也包括合同专用章等能够用于订立合同的各种专用章,但不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不以缔约为目的的专用章。???

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意志,通常还需要以盖章方式予以确认。可见,盖章行为以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行为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法人、非法人组织利益为前提,其性质与自然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相同,即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表达意思或者说将其意思表示外化的主要方式。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是关于印章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三、人章异常的类型一是“真人假章”。即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的,不影响认定合同有效。二是“有人无章”。即合同系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行为人所签订但未加盖公章,相对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该行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除非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三是“有章无人”。即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但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异常人章关系情况下,究竟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合同书上加盖公章的意义在于,该意思表示系公章显示的主体所为。假公章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并非法人、非法人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反之,只要加盖的是真公章,即便盖章之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应由公章显示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异常人章关系及其效力1、“真人假章”。即尽管公章是假的,但行为人是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主要包括:(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2)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字;(3)代理人尽管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能够证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缔约磋商。此时,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且签订的合同也体现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意思,法人、非法人组织本应通过盖章行为予以确认。故即便盖的是假章,也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2、“有章无人”。其指的是合同书上仅有盖章并无行为人的签字,如果能够确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如果不能确定章系何人所盖或者系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当最终确定是假章时,当然不能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即便认定盖的是真章,因为不能确定行为人,自然也谈不上适用代表或者代理制度的问题,故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3、“有人无章”。其指的是合同书上固然有签字,但并未加盖公章。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行为人的身份及职权等因素,来确定行为人究竟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不能简单地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就认定属于个人行为。在确定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后,再根据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是否超越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确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否承担责任。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此时合同未加盖公章表明合同尚未满足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4、除前述情形外,异常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