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CCS点击此处添加CCS号
团体标准
T/XXXXXXX—XXXX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发布
T/XXX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为响应党中央高质量发展的号召,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医疗领域标准化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卫令[2018]第1号)、《关于开展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10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
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G0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规范(2022年版)》《G0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22年版)》(国卫办医发〔2022〕
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规范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保
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推动我国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应用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关村肿瘤微创治疗产
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据《规范》要求特制定
《规范实施细则》,供各级医疗机构参考执行。
本文件由中关村肿瘤微创治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出。
本文件由中关村肿瘤微创治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珠海市人民医院、上海瑞金医院、浙江大学医
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青海
省第四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加生、陆骊工、丁晓毅、唐喆、范卫君、李威、黄明、更藏尖措、罗煜
II
T/XXXXXXX—XXXX
国家卫健委《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术语和定义
请选择适当的引导语
4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行政管理要求
4.1.1总则
医疗机构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
登记的、与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相关的诊疗科目。
4.1.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结合医院的功能任务,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相关的诊疗科目。
4.1.3医疗机构诊疗时间
满足临床科室诊疗需求,能提供24小时诊疗服务。
4.1.4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监管
有主管的职能部门(如医务处等)监管,有可查管理文件,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病例注册登记,且可
查阅。
医疗机构设施要求
a)肿瘤治疗床位数不少于30张(可与其他科室共用床位)。
b)有麻醉后监测治疗室(PACU)。
c)CT微创手术室/治疗室要求。
d)超声介入手术室/治疗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