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本合伙人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合伙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合伙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
3.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诚信合作:合伙人应秉持诚信原则,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推动合伙企业发展。
-合法合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合伙人的资格与入伙、退伙
1.合伙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并愿意投入到合伙企业的经营中。
-认同合伙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遵守本合伙人管理制度。
2.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协议应明确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入伙时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等事项。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人在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参与决策权: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对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利润分配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权。
-查阅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异议权:对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或决策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退伙权: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下,享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出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忠实义务:对合伙企业忠诚,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勤勉义务: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态度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为合伙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保密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分担亏损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修改合伙协议。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全体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