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
3.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管理职责
1.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2.职责分工
-院长:是本院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如院感科)
-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
-负责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情况。
-各科室负责人
-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等管理工作,确保本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负责组织本科室工作人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医疗废物收集人员
-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到指定的暂存地点。
-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容器的清洁和消毒,确保收集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污染。
-医疗废物暂存点管理人员
-负责医疗废物暂存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储存等。
-负责暂存点的清洁和消毒,防止医疗废物在暂存过程中发生泄漏和污染。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1.分类原则
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其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并分别进行收集。
2.分类方法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等。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3.收集要求
-各科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标明相应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生后,应及时分类收集,不得混放。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收集,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根据其性质分别使用专用容器收集。
-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泄漏。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对收集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
四、医疗废物登记与交接
1.登记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详细登记。
2.登记要求
-登记资料应保存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登记应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漏登、错登。
3.交接要求
-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与各科室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交接时,双方应认真核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等,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
-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将收集的医疗废物及时运送至暂存点,不得在科室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