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以及居住在出租房屋内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3.基本原则
出租房屋管理遵循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协同管理相结合,保障安全与方便群众相结合。
二、出租房屋管理
1.出租房屋基本要求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房屋的基础设施应当齐全,能够正常使用,包括水、电、气、通讯等。
-出租房屋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2.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承租人的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居住证)。
-社区(村)服务站应当对出租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出租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信息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社区(村)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社区(村)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3.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向承租人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
-对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和社区(村)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出租房屋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在出租房屋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4.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定期开展税收检查,督促出租人依法纳税。
三、流动人口管理
1.流动人口定义
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2.流动人口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代为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社区(村)服务站应当对流动人口申报的居住信息进行核实、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并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3.居住证办理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居住登记凭证;
-证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社区(村)服务站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