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原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3.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金额、工作天数等内容,并由农民工签字确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告知农民工工资组成、应发工资数额、实发工资数额以及工资支付的相关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